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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2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出台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 震区困难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日前,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对汶川大地震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特殊规定,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灾区人民渡过难关,重建家园。

  通知规定,地震灾区的公积金缴存人因震灾毁损自住住房、本人或家庭成员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伤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自愿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上年度余额的住房公积金;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在救灾工作基本结束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震灾前公积金中心已审批通过、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现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书面承诺所购住房不属危房;震灾后新受理再交易住房贷款,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增加住房受损程度的评估内容;震灾前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贷款项目,应要求开发单位尽快出具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勘察评估和同意工程复工的文件,酌情发放贷款。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8.05.26 薛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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