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经理资质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建发[2008]23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地震灾害影响,现将项目经理资质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一、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包括项目经理备案证书)使用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8月31日。即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8月31日以前参与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仍为有效证件。
二、从2008年7月1日开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再作为申办企业资质(包括新办、增项、升级)的有效证书,须使用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造员执业证书。
三、申报建造员执业证书的时间延长至2008年7月31日,申报程序和要求不变。
四、从2008年6月15日至6月30日,未及时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二级以上项目经理可通过“四川省建设厅网”再补报一次,申报程序、条件和要求按《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建建发[2007]472号)执行。
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雅典商务楼507号
联系电话:(028)85457515、85433567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点击数:5532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