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雷电防护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函[2008]17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雷电防护的通知》(建办办电[2008]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震灾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气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灾民临时安置点防雷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66号)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气象局联合颁布的《地震过渡安置房防雷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在本地区过渡安置房规划建设中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确保验收交付使用的过渡安置房工程符合防雷有关要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过渡安置房项目验收工作中,要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防雷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按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先期已验收交付使用的过渡安置房工程,凡不符合防雷有关文件要求的,应会同气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加装必要的防雷设施,以保障受灾群众居住安全。
附件:《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雷电防护的通知》(建办办电[2008]61号)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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