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发[2008]30号
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市和阿坝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工作,确保过渡安置房建设质量、功能配套和使用安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电[2008]68号 )转发给你们,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重灾区活动板房工程总体验收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重灾区活动板房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函[2008]173号)同时废止。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加快我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对汶川地震灾区灾后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灾区人们的关怀和支持,各对口支援省市对我省灾区无私的援助,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目前,兄弟省市援建我省地震灾区的第一期过渡安置房已陆续建成,为了确保过渡安置房建设质量、功能配套和使用安全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与援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互紧密配合,尽快做好过渡安置房验收工作,使受灾群众及时得到妥善安置。
二、突出重点,完善手续,确保过渡安置房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过渡安置房验收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涉及过渡安置房建设质量、功能配套和使用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房屋结构、消防、水电安装、防雷、卫生防疫、渗漏、排水等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验收,确保安置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程序。从验收的条件、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方面严格把关,验收结论由各方签字确认,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三、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做好统计工作
各受援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明确责任,加强对验收合格的过渡安置房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过渡安置房项目验收表》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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