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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9-0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抗震救灾工作简报(第87期)

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

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6号),这是继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过度安置房建设工作等之后,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全面部署和安排。

    《通知》明确:全省地震灾区因地震受损、在安全性应急评估中结论为中等破坏、轻微损坏的城镇房屋建筑,经抗震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并符合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

    《通知》对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防的目标、技术依据、原则、基本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是全省地震灾区开展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关于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的委托主体,《通知》明确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鉴定和修复、加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通知》特别明确: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震后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的地区,应依据调整后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鉴定修复加固。国家若出台新的相关标准规范,按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从事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报建抗震加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震后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与修复、加固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建立相关的申报、备案制度。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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