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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0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8月1日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标准:原煤(含洗混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

  从8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企业,将缴纳一定标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向火电厂供应电煤的煤炭企业。

  省政府日前印发的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凡在省内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均应按其实际销售的原煤(含洗混煤)、洗精煤、焦炭数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含洗混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 

(据《四川日报》记者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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