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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0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地方人大应支持政府节能减排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各地政府与企业如何破解“节能减排”这一关系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命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做动员、喊口号、提要求、下指标这个层面,而应在如何更好地调结构、定标准、核政绩、抓市场这些更高层次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新政来,并以此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有关政府职能缺位、政策机制缺失等问题的逐步解决。为此,各地政府的节能减排工作,除需要企业、社会乃至每一位公民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之外,还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履职、健全法制,从而使政府节能减排的工作在纳入法制轨道之后而得到健康、有序的推进。

  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怎样依法履职?

  第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就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按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等“重大事项”或“重大经济事项”有权依法予以“讨论、决定”。毫无疑问,节能降耗工作当属“重大经济事项”,因而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就节能减排工作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应就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制定好相关法规。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任务,形成节能长效机制,根本措施是通过法制建设来规范行为,促进节能减排。为此,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应在深入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并依照《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上位法,适时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节约能源条例》,并适时开展制定本地的《可再生能源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

  第三,地方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应就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履行好监督权。节能减排这一关系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工作,系地方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履行依法监督职责的范畴。因此,在人大会议闭幕期间,地方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应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法定职责,依法督促政府及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节能行政执法工作、支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监督环保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节能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督促和支持用能单位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节能目标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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