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节能改造名义扩改建机关办公建筑
昨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除了重点监督新建的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以外,还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今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要同步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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