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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江西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

    随着全省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日前,江西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该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等原则进行制定和调整。

   《意见》指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盈利水平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盈利水平确定。根据《意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意见》明确指出,专门机构要强化对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确保污水处理规划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意见也提出,为了杜绝重复收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困难群众可减免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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