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制,四川省人民政府签章的行政执法证,包括《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四川省委托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第三条 凡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
第四条 执法证件只证明持证人具有建设行政执法资格,不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执法证件持证人应妥善保存证件,不得涂改、抵押或者转借他人。
第六条 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报告本厅政策法规处,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七条 持证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将证件交还所在部门,由部门送交政策法规处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执法证件实行年度验证,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件交所在部门,由部门交厅政策法规处按规定组织验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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