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拟制程序及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的拟制和发布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凡以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或者本厅机关多个处室、直属单位职责的,草拟处室、直属单位应将文稿送有关部门或者处室、直属单位会签。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文稿在送办公室审核和本厅负责人签发前,须经政策法规处审查会签,并经厅办公会讨论通过。凡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前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以及相关项目的设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交叉制定同一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五)、厅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内容;
(六)、是否按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三日内,草拟处室应将正式文件一式八份送政策法规处备查并由政策法规处报备案机关。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备案机关。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建设部备案;由本厅代拟的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上报建设部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上报备案。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以配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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