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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9-26,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建设行政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证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四川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委托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厅机关和厅属委托执法单位在编的公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由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实施。

  第四条 考核时间:每年七月进行半年考核,十二月下旬进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

  第五条 考核办法:先由各处(室)和各单位及个人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考核表》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个人考核表》,再由政策法规处根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记分,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核定等次。

  第六条 年度考核等次:单位氛围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先进,80-90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个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个人优秀按不超过考核对象10%比例评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个人考核良好以下(不含良好)等次的,公务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个人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等次。执法责任制单位考核非先进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先进。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共100分)

  (一)        抽象行政行为合法(30分)

  ⑴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含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及市场准入条款等),每件扣3分;

  (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

  (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的,每件扣3分;

  (5)、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6)、不按时对立法函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每件扣2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40分)

  ⑴执法人员未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的,每人扣0.1分;

  ⑵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行政收费职权的,每件扣2分;

  ⑶行政行为依法该作为而不作为的,每件扣2分;

  (4)违法行政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3分;

  (5)执法程序违法的,每件扣2分;

  (6)不按照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或者有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2分;

  (7)将行政执法权擅自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2分;

  (8)不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2分;

  (9)具体行政行为被监督机关责令或者裁决撤消、变更或限期履行的,每件扣2分;

  (10)拒不执行监督机关生效裁决的,每件扣2分;

  (11)向下级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每件扣2分。

  (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0分)

  ⑴未完成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每件扣2分;

  ⑵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并报送办理结果的,每件扣2分;

  ⑶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

  ⑷未按时报送建设法制统计报表的,每件扣2分;

  (5)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3分;

  (6)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次扣3分。

  (四)、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10分)

  (1)未及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件扣2分;

  (2)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第八条      加分项目

  (一)及时纠正本单位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加2分;

  (二)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每件加2分;

  (三)被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每项加3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本办法第七条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大项的总分值,第八条加分不受累计限制。

  第十条      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建设厅目标管理。

  (一)、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处室和单位,厅机关年终目标考核给予加分;

  (二)、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处室和单位,厅机关年终目标考核给予扣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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