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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27,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城市“房屋拆迁”要点释疑

一、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四个基本原则。

——来源: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一书第7页

    二、拆迁人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拆迁人主要权利有: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2)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来源: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一书第5-6页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依法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来源: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一书第7-8页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  (9)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等。

——来源: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一书第8页

五、限、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到拆除房屋结束之日的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中公布的搬迁起止时间。  拆迁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拆迁范围内房屋交由拆迁人以后,搬迁周转至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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