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10-0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行为,进一步明确备案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认定

    (一)新建住宅项目和新建用于出售的其它物业类型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预留基数,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注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筑面积)确定。

    (二)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又进行规划调整的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超出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面积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供调整说明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补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按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楼号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层平面图进行认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预留比例,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

  二、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应当提供的要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当持下列要件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预留比例和位置要求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所在楼层的施工平面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位置的测绘报告;

    (三)经地名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

    (四)原《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津房物〔2004〕219号)规定的其它备案要件。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投标造价信息直辖市投标造价信息天津市投标造价信息
文章字数:1397
点击数:5502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