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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3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江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维护职工权益法规体系

    新闻背景:2002至2007年是工会参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自身权益立法最多的时期。在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一办法六条例”,即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这七部地方法规相互配套衔接,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法规体系。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车文奎是“一办法六条例”制定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日前记者采访了他。  问:从全国来看,我省“一办法六条例”处于什么样位置,有些什么特点?  答: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当时国家劳动立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从一个省来说,从法律制度层面看,在完善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全面保障劳动者政治民主与劳动经济权益上可以说是一枝独秀。回顾“一办法六条例”的立法参与工作,有“早、密、实”三大特点。  “早”,就是比较早的意识到立足根本,以职工为本,依法维权,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较早地提出维权立法规划项目。2002年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颁布后,我省工会本着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用法律规范工会自身行为的宗旨,着手思考、准备新一届省人大即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期间,通过提出劳动立法,推进我省建立和完善以《劳动法》为龙头的职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密”,即法规在五年时间内密集性出台。这五年是江苏工会有史以来参与立法最多的时期,也是江苏人大这五年立法上最大的亮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方案时,强调坚持以民为本,重视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的指导思想。江苏工会抓住机遇,主动筹划,谋得了立法维权的春天。  “实”,是指通过立法抓劳动关系矛盾焦点的解决。立法就是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打叉。工会推动立法,参与制定“一办法六条例”,无论从立法项目到具体条款设置,都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维护法律统一性下,充分体现江苏特色。国家有大法的,不照搬照抄,力求补充和细化;国家暂无这方面大法的,依据法理、实践,将工会维权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既解决现实问题,又有适度超前性。  新闻链接:  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劳动者受侵权现象频发,职工投诉要求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面案件大量增加,主要集中在“二工一合同一保险”即工资、工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还有改制中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不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等方面。而2003至2005年国家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大法还不健全,基本依靠劳动政策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工会在立法源头上的主动作为很有现实意义。  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稿是由工会起草的,特别突出了平等协商,专设一章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应当事先与职工平等协商,等等。这样的立法突破是基于怎样的考虑、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2002年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方的协商要求。但在实践中当时企业方实行得不太好。因此在起草省集体合同条例时,就考虑贯彻落实的具体途径,就协商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很多,为突出要害、便于实践,又将其分了两个层次,规定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同时对劳动定额、劳动时间等事项可以进行平等协商,侧重在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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