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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0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为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鼓励先进,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发展,树立行业新风,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为符合条件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房产政务服务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服务的具体内容     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下列相关事项时,可以享受更便捷、更高效的优质服务。  (一)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成果审查、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抵押转买卖登记、房屋抵押部分注销登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注册审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审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审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审核时,市房产管理局设定专门窗口,组织专门人员提供服务,受理后立即开始办理。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对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办事时限上适当提前。  (三)市房产管理局在每年春秋两季房交会的展位安排问题上,在平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招标文件指导和开标、评标服务上,对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专人受理、专人负责,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开标、评标时间。  (四)市房产管理局与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意见沟通渠道,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  二、“绿色通道”资格取得方式     满足本通知规定基本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进入“绿色通道”。对符合“绿色通道”资格基本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进入‘绿色通道’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评标准” (具体见附件)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总量控制原则选出一定数量开发企业进入“绿色通道”。  三、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绿色通道”资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申请“绿色通道”的当届房交会期间被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评为AAA级诚信企业;  (二)在诚实信用、社会责任、形象表现方面表现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申请“绿色通道”的前一年度内所实施开发项目没有出现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  (四)在申请“绿色通道”的前一年度内没有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年春、秋两季房地产交易会期间,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选出10个进入“绿色通道”,“绿色通道”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进入‘绿色通道’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评标准”评分排序,排序在前10位(含10)的取得“绿色通道”资格,排序在10位以后的进入当年度“绿色通道”候选席位。当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取消“绿色通道”资格而形成缺位时,候选席位的企业可依序申请补入。补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绿色通道”资格有效期为AAA级诚信企业剩余有效期。  (三)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将撤销其“绿色通道”资格:  1、有重大诚信失信行为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主管部门相应规定拒不整改的;  3、阻挠或变相阻挠有关管理部门正常执法检查工作,性质严重的。  五、其他事项  (一)“绿色通道”从2007年秋季房地产交易会开始设立。2007年春季房地产交易会被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评为AAA级诚信企业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进入“绿色通道”,单独评选,前3位取得“绿色通道”资格,但不设定“绿色通道”候选席位。“绿色通道”资格有效期为AAA级诚信企业剩余有效期。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于每届交易会被评选为AAA级诚信企业后,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获奖材料,经审核符合标准的,给予进入“绿色通道”资格。  (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局属相关单位和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选评标准综合评分,确定进入“绿色通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对评分结果一样,涉及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将由成都市房管局与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结合企业在信用、服务等方面情况决定最终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进入“绿色通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和被撤销“绿色通道”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将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被撤销“绿色通道”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将公布其被撤销的原因。

  附件:进入“绿色通道”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评标准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进入“绿色通道”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评标准

  一、评分办法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绿色通道”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分采用加、减分的办法。   二、评分标准  (一)减分标准  以下分值为单项最高分,视性质严重程度和违规次数计减。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5)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5)  3、委托不具有相关资质的营销代理公司代理销售楼盘的;(-5)  4、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全部对外销售的;(-5)                  5、未按规定通过房地产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商品房房源及销售价格的;(-5)  6、网上房源信息和价格信息公示内容与售楼现场公示内容不一致的;(-5)  7、未按规定实行网上签约销售的;(-5)  8、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地产基本情况的陈述不真实的,商品房项目宣传和广告有违背宏观调控要求的;(-5)    9、雇佣或纵容工作人员排号炒房、哄抬房价的;(-5)  10、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没有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文件的;(-5)  11、使用的合同与主管部门的合同示范文本有较大差异,对购房者显失公平的;(-5)  12、新建物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5)  13、未提供完整的物业区域信息,及时建立维修资金信息,未及时归集代收代管业主的维修资金及利息,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对所开发建设项目的维修资金的;(-5)  14、对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的;(-3)  15、所在项目办理合同注销备案数量连续一个月排在第一位的。(-2)  16、被新闻负面报道属实的;(-5)  17、阻挠或变相阻挠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的。(-10)  18、违反法规、规章,被给予行政处罚的;(-10)  19、其他违反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被责令整改的;(-5)  (二)加分标准  1、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记+10分;  2、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或省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记+6分;  3、获得省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地市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记+5分;  4、获得地市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县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记+3分;  5、被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的,每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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