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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13,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成都将巡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纳入考核

    为加强对我市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促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对巡查工作的内容、方式及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要求,已进行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部门的巡查工作由其联系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组织实施;未进行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2年组织巡查1次。

    巡查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根据《办法》,巡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落实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维护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情况以及需要巡查的其他事项。

      按照要求,开展巡查前,应组成巡查组。巡查组应提前一周将巡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查部门,说明巡查时间、内容和要求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并公布巡查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巡查人员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据了解,巡查工作将通过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列席会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基层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开展,并根据相关规定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办法》要求,在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巡查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隐瞒或歪曲、捏造事实;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违反廉洁自律和回避等有关规定;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接受巡查的各部门及其人员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还要求,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不得暗示、指示、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

    巡查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

    巡查组在巡查中如发现部门市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以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行为,应及时报告市纪委、市监察局。

    巡查工作结果作为市纪委、市监察局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巡查中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市委组织部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巡查工作结果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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