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文件精神,省建设厅决定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新的资质标准进行核定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定换证范围
2007年8月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或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有效的企业,均重新核定换证。
二、申报程序
(一)工商注册在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的工程监理企业,由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定换证;申请材料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二)省直属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三)省建设厅负责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重新核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经省建设厅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换发;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换发。
三、申报时间
请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属企业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申请资质核定换证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未按时申请或申请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其旧资质证书将依法吊销。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资质核定换证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在“四川省建设厅网”上的“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中填写上报相关信息。
(二)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与原件相符后,在对应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同时,须在乙、丙级监理企业申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填写“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签署意见并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要督促指导各企业按规定程序及时间申报。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要求,认真审核申报企业的材料,严把申报关,确保全省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单位: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联 系 人:吴 宇
联系电话:86948961 86915426 86913475
地 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邮政编码: 610017
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工程监理企业换证核定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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