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召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电[2009]24号 |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召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建质电[2009]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分会场
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于2009年7月3日上午10时准时开始,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召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分会场,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立分会场。
成都分会场地点:成都市双林北支路473号(成都市电信局综合楼三楼大会议室)。
二、参会人员
(一)成都市分会场人员:
省建设厅领导及相关处室(站、队)负责人;成都市建委及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由成都市建委负责通知);在蓉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10人(由成都市建委负责通知);在蓉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20人;勘察设计、图审机构主要负责人30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70人(由成都市建委负责通知)。
(二)其他市、州分会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有关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地区县(市)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做好会场组织工作,确保参会人员人数,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二)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请各分会场参会人员不要离开会场,四川省建设厅将召开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
(三)请各地区务必于7月2日下午5:00时前将分会场设立及参会人员情况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电话:028—85080787
传 真:028—85077197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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