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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1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建招标发[2009]246号

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九部委《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提高招标代理质量,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证书有效期,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而未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招标代理资格自动失效,欲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需重新申请招标代理资格。

2、办公场所,办公地址是否与注册地址一致,不一致的限期整改。

3、人员到位执业情况,对注册人员、专职人员、一般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逐人逐证核对检查。

4、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考查所有员工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程度,对与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市场行为

1、招标代理收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恶意压价竞争。

2、代理工作质量,时间程序是否合法,招标过程文件是否合法,有无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是否完整,备案手续是否完善。

3、代理工作业绩,有无超资质代理,业绩是否及时备案为有效业绩。

4、机构人员的市场行为,有无围标串标,有无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有无借牌挂牌,有无由非本机构人员代理的情形。

(三)抽查代理项目

随机抽查受检单位的二个招标代理项目,全面综合检查并作出评价。

二、检查步骤

第一步:企业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组织检查,所有注册在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逐一检查,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省建设厅。其检查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

第三步:由省建设厅组织复查,对各市(州)检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抽检复查,对各市(州)检查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复查。

三、时间安排

2009年7月25日前,企业自查。

2009年7月25日至8月15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2009年8月20日至9月10日,省建设厅组织抽检复查。

2009年9月15日后,省建设厅组织对各市(州)检查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复查。

四、其他

(一)鉴于注册在县的代理机构数量极少,扩权县的代理机构检查工作仍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检查期间,暂停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登记。

(三)省外入川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组织检查。

(四)省建设厅开展的检查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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