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分会章程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分会
章 程
(二OO八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英文名字:Ag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Branch of Sich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分会性质:分会是全省从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事业及其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指导思想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省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代建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分会在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接受省建设厅(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会的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项目推行“代建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探讨全省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当好企业的参谋,作好政府的助手。
(三)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四)引导和推动会员单位面向市场,开展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研究国内外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的发展动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六)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组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创优评优和荐优。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七)协助政府部门促进代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代建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主营或兼营工程项目管理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学术组织。
(四)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对工程项目管理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及富有经验的领导干部和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秘书处审查认可;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和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惠获得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分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和人才培训;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认真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分会工作,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和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理事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分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六)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即是分会的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即是分会的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筑业协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长会议行使除(二)至(四)项外的职权。会长会议做出的决定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由继任人自然接替其职务。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审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分会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主要用于分会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四川省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大会通过后,报省建筑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 8 月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二)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 其他会员(理事)单位:1000元/年
第四十二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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