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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8-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分会章程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分会

章     程

 (二OO八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英文名字:Ag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Branch of Sich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分会性质:分会是全省从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事业及其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指导思想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省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代建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分会在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接受省建设厅(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会的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项目推行“代建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探讨全省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当好企业的参谋,作好政府的助手。

   (三)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四)引导和推动会员单位面向市场,开展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研究国内外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的发展动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六)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组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创优评优和荐优。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七)协助政府部门促进代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代建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主营或兼营工程项目管理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学术组织。

   (四)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对工程项目管理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及富有经验的领导干部和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秘书处审查认可;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和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惠获得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分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和人才培训;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认真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分会工作,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和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理事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分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六)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即是分会的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即是分会的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筑业协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长会议行使除(二)至(四)项外的职权。会长会议做出的决定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由继任人自然接替其职务。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审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分会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主要用于分会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四川省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大会通过后,报省建筑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 8 月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二)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 其他会员(理事)单位:1000元/年

    第四十二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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