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2009年年末,青海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订通过并发布了由青海省财政厅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的《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细则规定,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桥梁、环境污染清理、抗洪抢险、助残、希望工程、文物修缮,以及农牧民新建和改建自用房除外),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施工图审查备案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砖总量计算预缴,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15日内,向各级节能墙改办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验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建设单位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在30个工作日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比例小于60%%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等方面。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节能墙改办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其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经省级或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最后由省级或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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