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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9-0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房屋征收新法的预期评估不可或缺

    鉴于立法的严谨精神,理应对被征收与搬迁民众可能受到的种种利益侵害进行充分预料,并研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但在正式颁布实施前,应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有关新条例实施效果的预期与评估,应该是重中之重。

  新条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尽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而且倾向于采取较窄范围的界定,但是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舆论和民众对于地方政府在公共利益界定条款上钻空子的可能性,依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譬如,有网友说,地方政府可能会先借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征收,然后还原其并非公共利益的本来面目。

  虽然地方政府按理应该是体现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但是我国毕竟还处在“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过程中,鉴于立法的严谨精神,理应对被征收与搬迁民众可能受到的种种利益侵害进行充分预料,并研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确实很有必要。有了今天立法时的事先防范,那种打“公共利益”之旗,行“商业开发”之实的行径,今后才可能得到有效杜绝。

  现在,舆论关注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这里。

  譬如,对于房屋的征收补偿,民众与舆论的倾向是只能高不能低。不能低固然是对的,但只能高,难道真的就是好事吗?

  新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各相关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那么,如果某地方政府感到本地的房地产价格太低,想要托市,岂不正中下怀?搞一个小范围的拆迁,又促成几个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并且把价格提得高高的,本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就一下子抬高了?当然,相信有意“托市”的地方政府应当只是少数。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这自然大大增加了立法的难度。而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又要求在法律修订之初,就应对法律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种种后果,能够作出基本的评估与预期。

  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甚至聘请了教育学家、语言学家作为语文顾问,从各个角度对宪法草案进行研究推敲。这种严谨的立法精神在今天依然值得我们学习。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特别是在房地产价格不断攀高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与补偿并非仅仅涉及到被征收与补偿者。在这种情况下,对新条例的实施效果进行预期与评估,显得尤为重要。(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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