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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13,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科协、社科联,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加强学习和宣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进行,确保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质量,维护其社会声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精神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三)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学科、专业优势;

(四)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成长、建立学术和技术人才梯队;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业内认可,同行评价。

第四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实行条件、程序和数量控制。

第五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不受国籍限制);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六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七)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不受国籍限制)。

第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一般逢偶数年布置推荐工作。

第八条 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组织推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科协、省社科联组织所属学术、技术团体推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两名带头人联名推荐本学科、专业后备人选。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选由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的省直部门、市(州)政府或其单位所在的市(州)政府组织推荐。

中央“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可推荐参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学者,不是后备人选的,一般不作为带头人推荐对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推荐对象。

第九条  推荐对象应向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表》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如发生材料不实,不论情节轻重,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要充分征求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对推荐对象如实作出评价,如评价与事实不符,甚至存在虚假等情况,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的人选进行实质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对象是否属于评定范围;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查的人选为有效推荐对象。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中选取与有效推荐对象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个别特殊学科、专业确需从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以外聘请专家,须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批准。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一般由具有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负责人(自然科学领域专家)、省社科联负责人(社会科学领域专家)等知名专家担任,委员若干人,按学科、专业领域设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等评审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现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科、专业分布状况、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及本批次有效推荐对象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各批次评定数量和各学科、专业领域控制名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和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指导下,采取会议形式对有效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过程分为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无记名投票等阶段。带头人评审两轮进行,后备人选评审一轮进行。

第一轮评审,专家委员会各学科、专业组成员对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全部有效推荐对象进行审议,按不高于控制名额 10%的比例差额遴选出带头人候选人和按控制名额遴选出后备人选建议人选。带头人候选人和后备人选建议人选由各学科、专业组召集人签字确认。

第二轮评审,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各学科、专业组审议通过的带头人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时,先由各学科、专业组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委员介绍带头人候选人的主要情况,然后进行询问、讨论、投票表决,按控制名额遴选出带头人建议人选。专家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带头人人选,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参加评审的实到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第一轮评审,获得学科、专业评审组实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票数的,根据带头人的差额名额和后备人选的控制名额按得票数依次遴选为带头人候选人和后备人选建议人选。第二轮评审,获得专家委员会实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票数的,根据带头人控制名额按得票数依次遴选为带头人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带头人,原则上同一个二级学科、专业不超过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评审后备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的人选;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则上遴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的人选。

第十六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工作,严格控制在专家委员会成员范围内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工作,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不代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进行科学评价,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严格保密,不对推荐对象和其他人员公布。

第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对象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回避。具体办法是:当学科、专业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推荐对象时,凡与该推荐对象有以上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暂时离席,待对该推荐对象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其他推荐对象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评审、撤销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评价推荐对象的;

(二)不按照规定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带头人人选进行三至七天的公示。公示中对带头人人选学术和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调查、核实、裁决。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中反映出的其他情况,报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提出带头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审定和批准公布后备人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31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及后备人选评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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