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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1-03,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川建城发[2010]12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各扩权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根据该办法,建设部又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该系统运行两年多来,地方能按要求上报数据,但仍不少地区或单位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为加强该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报送工作,保证其权威性、时效性,给国家相关决策提供科学性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具体分工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三、依法加大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力度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NO:SC11234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加强数据信息报送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第四段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后,未按该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填报的单位,将根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注意事项

    系统使用说明详见附件1。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法规文件请在登陆界面下载。请负责系统填报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说明书并领会有关文件的精神,并按要求进行填报。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实自己不能解决的,请及时与厅城建处或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省建设厅城建处

    崔庆民  电话:028-85536400;

    余永禄  电话/传真:028-66030717;13880592183

    电子邮箱:scwater@tom.com

    建设部信息中心

    王薇,印健华010-58934446

    电子信箱:xtc@mail.cin.gov.cn

 

    附件:1、系统登陆说明.doc

          2、《用户列表》.xls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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