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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9-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分期付款购房 注意规避风险

    现象:分期付款受追捧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发出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不仅要以家庭为单位,同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严厉政策。消息一出,成都一些开发商竞相调整营销策略,除了以“优惠”的名义进行降价促销外,还纷纷调整付款方式,绿地成都就宣称“购现房及准现房可享无息分期付款”。    在以往楼市火爆时,分期付款备受开发商冷落,如今在二三套房贷受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却受到了开发商的追捧,成了楼市促销的法宝,越来越多的开发商以此招揽多次置业者买房。对中高收入家庭来说,二套房包括改善型购房受到贷款限制,就是购买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利率还要上浮10%;对于购买第三套住房,一些地方银行则停止放贷。在中高收入者看来,如果首付五成贷款买房,他们更愿意选择分期付款。如购买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首付五成即40万元,尾款40万元如果分成两三年付清,许多中高收入家庭都有能力承担。    律师:明确责权 规避风险    “分期付款的方式,对房屋买卖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买受人拒付后期房款,开发商的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若开发商以买房人未能全部付清房款为由,不将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管局登记备案,这样可能导致部分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欺骗买房人,对买房人存在一定的风险。”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蒲建东律师认为,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对买受人和开发商均存在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蒲建东建议,买受人和开发商在分期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付清全部房款50%为界,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50%以上的,合同明确开发商就将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管局登记备案,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明,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后开发商才交房。反之,如买房人逾期支付房款,买房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规定,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且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并经过法律诉讼程序,撤销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局的登记备案,进而收回房屋。(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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