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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6-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坚持依法行政 政务公开 完善程序

早在2004年3月,国务院就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该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公布了29条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增强干部法治观念,加强对旧法清理

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一些行政机关清理旧有法规不及时,致使“旧法”与“新法”相悖,甚至与上位法相抵触。针对此,意见指出,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意见要求,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完善体制机制,执法经费不与罚没收入挂钩

针对当前存在的“不执法”、“乱执法”、“多层执法”等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意见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同时,意见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公开

政务公开,让广大群众更加明确、深入地了解政府工作,促使政府机关更加努力地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针对此,意见指出,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意见要求,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须走“五大程序”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决策、随意决策问题仍然存在。针对此,意见在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意见强调,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同时还须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意见还要求,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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