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风貌塑造工作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69号
各市(州)治理办,规划和建设局,城管局:
自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城镇形象品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突出特色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风貌塑造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成效,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风貌塑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城镇风貌塑造,必须坚持以规划为先导。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城镇风貌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好城镇风貌规划。城镇风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同时,各地要严把城镇风貌规划的实施关,对未编制风貌塑造规划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对不符合风貌规划要求的项目,应在按规划作修改后方能批准开工建设。
二、要注重完善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改善人居环境是风貌塑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地在城镇风貌的规划设计和具体工作实践中,要把风貌塑造项目的适用性与美观性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完善项目的服务性功能,防止简单的“穿衣戴帽”,通过风貌塑造切实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方便。
三、要充分尊重民意,务求工作实效。城镇风貌塑造是一项民心工程,最终要通过人民群众来检验。各地开展城镇风貌塑造工作要认真梳理和组织城镇历史文脉、自然环境、风貌特点、功能需求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要素,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和谐推进的要求把这项涉及民生的工程做好做实,让群众满意。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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