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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1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混合居住:向欧洲学什么

不同社会阶层的混合居住是很多欧洲国家应对社会排斥、实施城市复兴的核心政策。最近,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副主任孙斌栋、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学良联合撰文指出,欧洲经验为我国城市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房地产市场化的同时,我国城市政府应加强政策干预,在确保低收入群体住房权益的同时,应逐步引导不同阶层的混合与和谐,避免大规模贫困集中现象的出现。

住房不能仅被当作商品看待

孙斌栋和刘学良介绍说,在当前的英国、荷兰、瑞典、德国、法国、比利时和芬兰等很多欧洲国家,混合居住已经成为应对社会排斥、实施城市复兴的核心政策。目前,欧洲国家普遍采取的住房所有权类型的多样化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社会住房地区的私人自有住房来降低社会住房的集中度。通常是通过拆除和出售社会住房以及将废弃的社会住房改建为私人住房来吸引较高收入群体迁入的。如荷兰,新的社会混合政策于1997年提出,其首先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住房地方住房所有类型的多样化。

他们认为,欧洲混居的发展历程和政策效应对我国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住房不能仅仅被当作一种商品来看待,它更是整个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该公平地享有住房权,从而每个人的发展就不会受到其所居住的社区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大城市中,以收入为标杆的居住空间分异正在加剧。我国应该借鉴欧洲经验,在尊重个人住房选择权利和确保低收入群体有房可住的基础上,积极促进社会混合,避免弱势群体在空间分布上的集聚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隔离。

实施混居是必然选择

孙斌栋和刘学良分析说,欧洲混居政策的出台是基于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困集中和注重公平的历史人文传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居住空间分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取向,客观上决定了实施混居是必然选择。从我国情况来看,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几乎全部由政府或单位供给。虽然居住的空间分异不明显,但由于财政压力巨大,造成了住房建设明显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其特征是注重了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来住房建设效率的低下。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明显提高了住房的质量和建设速度,效率提高的同时却带来了日益明显的居住空间分异现象。根据欧洲经验,长此以往将导致社会隔离,加剧社会阶层的对立。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因此,在坚持市场化的同时,应该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走混合居住之路,这是必然的选择。

向欧洲学什么

孙斌栋和刘学良分析指出,欧洲混居政策内容反映了其体制特色,欧洲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福利制度相对成熟,政府提供了大量社会住房。而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关注可能出现的社会公平问题。是否应该建设大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应该在吸取欧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谨慎进行。因为社会住房供给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短缺问题,但却可能导致长期的社会隔离。如果要建社会住房,应该由谁来建、以何种方式建?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即使欧洲国家,也越来越倾向于由房地产企业来提供社会住房。

孙斌栋和刘学良认为,尽管欧洲和我国混居模式不尽相同,混居政策重点不一,但在混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层面,欧洲的许多经验对我国混居住区规划还是具有重要指导和借鉴意义的。

首先,英国在规划政策引导中提出了住房户型多样化主张,如社区规划中两室户、3室户和4室及以上户型须各占一定的比例,值得我国居住区规划借鉴。

其次,混居规划设计中不应该将不同类型住房在地域上截然分开,使社会住房集中于住区某一部分,而其他商品住房位于住区其他部分,因为这并不是真正的社会混合。

最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居民之间混合居住时其背景差距不应该太大。社会经济背景上的相似性有利于社会交往,而差距过大容易引起邻里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交往。此外,住区规划中应考虑安排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设施,尤其是针对孩子的设施,以促进社会相互交往的发生。(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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