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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