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资讯新闻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成都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

    开全国之先,成都住房保障向农村延伸——    今后,农村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    准入条件涉及两项指标: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住房面积    坚决杜绝“开豪车享受住房保障”    享受保障住房的群体,一向局限在城镇低收入群体,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在统筹城乡思路的引领下,成都市加大公共投入,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权利,成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的阳光,正照进这一空白领域。    3月28日,成都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外界公布《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住房保障在全国率先由城镇延伸至农村,到2012年底,该体系将覆盖农村,实现城乡居民人人都能居有定所。    农村对保障住房有无需求,门槛高低如何界定,经费从何而来,“开豪车享受住房保障”的现象该如何避免?成都市住房委对各种疑问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向农村延伸?    农村居民有宅基地作为保障,具备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因此长期没有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成都为何打破这一界线?    “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权利,是成都统筹城乡的内在要求。”在成都市住房委办公室主任杜文看来,成都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住房保障的统一和完善,是水到渠成之举。    ——自2003年,特别是获批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成都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六个一体化”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逐渐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林权固化下来,让农民可以使用社会管理权参与决定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社会事务,逐步通过公共财政的覆盖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这为实施农村住房保障打下了坚实基础。    “住房基本保障,要兼顾城乡公平。”杜文说,成都完成了农村房屋的确权颁证,可以对农民居住状况进行审查,目前农村住房矛盾也确实并不突出。但是,今后呢?    第一,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生产要素加速在城乡自由流动,保障住房今后的需求可以预期。其次,杜文认为,完成确权颁证后,农村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未来新增人口对保障住房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意见》出台,标志着不仅迁居到城镇的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能够在城镇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住房困难居民也同样可以获得政府的住房保障援助。    保障住房采取什么方式?    《意见》确定的农村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涉及两个指标: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住房面积。    其中规定,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两人)以上或年满35周岁的低收入单身居民,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含城镇和农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可在居住地申请住房保障。    “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应保尽保。”杜文表示,成都市充分考虑了农村的实际情况,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作为农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廉租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保障对象,由其自主租赁市场住房的方式提供保障,实物配租则以租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并缴纳租金的方式提供保障。    实物配租的房源从何而来?《意见》明确该市各郊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各郊区(市)县政府通过在乡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和采购保障住房的方式筹集,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新建、采购和配建的方式筹集。    “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领取租赁补贴,以保证其能够在市场上租赁其他住房暂时解决住房问题。”杜文说。    如何确保公正透明?    在城镇住房保障领域,一些城市曾出现 “公租房频现豪车”的现象,引发社会巨大争议。成都如何确保农村保障住房的公正?    “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将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实行统一的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和监督管理制度。”杜文说,通过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在此着重讲解一下工程信息价官方下载渠道是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提供全国各地工程材料信息价查询下载的官方权威网站,房管部门可以在全域成都范围内审查申请家庭的城乡自有产权住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全方位核实。而在实施保障后,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已保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变化,根据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及时调整或停止保障,从而尽最大限度实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开展。    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意见》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对拒不退出住房保障的,房产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成都市房管局正着手制定实施细则、并积极准备试点。(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文章字数:2434
点击数:5424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