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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1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我省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

    记者30日从省总工会获悉,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日前省总工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加强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中要求,我省各市(州)、县(区、市)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市(州)、县(区、市)总工会在今年内全部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作为监督委员会成员。重点推进街道、乡镇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到今年底,实现街道、乡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建率70%以上,确保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人抓、违法行为受查处。职工2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足200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今年底,各市(州)基层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同时,积极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整改意见书”及劳动监察行政部门的“劳动法律整改建议书”制度,提高监督成效,使工会组织受理的劳动侵权案件处理率提高到90%以上。

    同时,建立健全从同级工会和基层工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各市(州)、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同级工会和基层工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州)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力度。工会组织中被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市(州)以上工会组织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证件。

    《指导意见》最后要求,地方工会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要联合开展两次以上的劳动法律执行专项检查活动。要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纠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给予新闻媒体曝光,加大其违法成本。同时,建立与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联系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开通相应热线、畅通信息反馈,便于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随时上报劳动关系矛盾预警信息。(消息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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