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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6-2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 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对钢筋进行检验。检验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试验员负责,试验员应采用便携式仪器(如游标卡尺等),重点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检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

    3、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批次、抽检数量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对该批钢筋进行加工。

    三、切实加强钢筋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应采用专用机械。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力学性能。符合要求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极个别确需委托外加工的,必须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备案后方能委托外加工。委托外加工时,施工单位应与加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加工质量要求,并留取加工单位法人和加工操作人员身份信息,以便追溯质量责任,所留资料应归入工程质保资料留存。钢筋加工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实行外加工钢筋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建立委托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外加工钢筋的,将对施工企业做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钢筋加工过程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对钢筋加工进行旁站监理、还认真对委托外加工钢筋进行见证送检的将作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并将作出严肃处理。  

    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调直、加工过程的旁站监理,严格控制冷拉率,对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实行逐批检验,并按批次率再次进行第三方检测。监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并立即向建设(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凡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的,将严肃查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1、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请各地于2011年4月30日前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钢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现场存在问题等作为检查重点,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由市(州)质监站将本次检查情况总结上报至省质监总站。

    2、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今后监督巡查中,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包括外加工钢筋的再次复检报告)外,还要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坚决责令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以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质监站监督检查的依据存档)。

    3、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取样检测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全面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施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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