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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0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湖北省规定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指出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从2001年6月以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确立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并对实施房屋征收所需人员和费用予以保障。对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强迫搬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称,对《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但未完成拆迁的项目,各地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确有强制拆除必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各地要依法审慎处理,按《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防范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补偿方面,通知要求,对用于合法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结合各地实际确定补偿标准。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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