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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0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实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新规

 

  本网讯 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归档、验收、移交等相关内容、要求、时限及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工作。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管理中的责任。建设单位在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编制与报送套数、质量标准、费用以及报送时间等要求;并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与档案接收工作;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建设工程技术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185-20029)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后,应填报《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书》,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整理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程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对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验收要求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验收。

  《办法》提出了建设工程档案备案管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据介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及时归档,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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