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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2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河北探路保障房立法

8月1日起,国内第一部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的住房保障法规——《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作为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者,河北以省政府令的方式,为推动国家研究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保障房建设管理作了有益尝试。

其实,早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参会的代表委员已在纷纷建言国家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雅琴表示,必须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一些学者也认为,在中央加大保障房建设的决心面前,个别地方政府通常会有一些应变之道,只有尽快对保障房立法,才能有效保证保障房建设资金、土地、质量、分配的落实,才能使地方政府认认真真、保质保量地完成保障房的建设。

“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固化是必须的,我们不能总是被动等待。河北省虽然在无意中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但并不怕引起非议,因为我们的出发点在于为确有需求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这个原则贯穿于立法过程的始终。”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曲俊义在接受《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独家采访时,亮明了自己的观点,“《办法》只是规定了大的框架,至于在操作层面采用什么方式,更多地将涉及到市县政府的政策运用问题。”

坚持长效制度化

3年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正倒逼保障房土地、资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顶层设计”制度的尽快明示。

然而在保障房立法的调研工作中,一系列棘手难题却浮出水面,比如作为国有资产的保障性住房如何管理、保障房政策制定的灵活性和制度化之间的取舍、保障房建设和保障房立法哪个优先,以及新法律和既有规章如何衔接,等等。在这些问题上,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基于视角的不同常常争持不下。

“这项工作既然着眼于长期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应该首先从法律角度体现出来,强调依法行政,使其更具有权威性。”曲俊义强调,“如果仅仅制定政策,可能是一任领导变化一次,但作为立法来说,就不能随便调整。其次,要体现制度的长期性,让所有老百姓感受政府的关怀。最后,还要强化行政人员特别是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缩小随意性。服务型政府最典型的转变在于职能转变。”

“《办法》较之其他省份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质的转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于文学认为,当前保障房建设任务重,如无法可依很难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回顾《办法》的整个起草制定过程,于文学表示,《办法》制定小组由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和他们共同牵头组织,如何准确界定保障房概念,建立合理的申请、准入、退出机制,是他们当时面临的最大困难;什么样的人群属于确实应该保障的人群,并不是一个能够轻易说清的问题;而如何比较好地与既有政策衔接,同时又不是简单地归纳汇总,同样让他们花费了一番心思。

据于文学介绍,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他们对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和部分兄弟省份住房保障工作开展的相关经验进行了辨别、分析和吸纳,并结合该省实际,听取了有关厅局和各设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稳妥地进行了政策创新。

首先,《办法》对保障性住房一体化管理、分层次保障的新管理体系进行了积极探索。针对不同条件保障群体,允许群众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并同国家政策有效衔接,宜租则租、宜售则售,既体现了保障的人性化,又使住房保障工作得到简化。

其次,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小分工、大协作的工作模式。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住房保障工作,民政、发改、财政、国土、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同样各司其责,共同推动此项工作。

最后,加强了住房保障资金、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允许各地统筹使用国家和省各项住房保障专项、建设及以奖代补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

落实监管问责制

最近半年多的时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办公楼里,总有那么几扇窗户的灯光常常在后半夜才能熄灭。上千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跟踪记录、进度对比、数据录入;每10天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每月一次的保障性住房全省推进会,让这里的工作人员忘我地投入工作。

“抓落实十分耗费时间和精力,全省性的拉网式检查、密集的协调调度让我们必须舍小我、顾大局,坚持‘5+2’、‘白+黑’。”谈到这半年的工作,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韩立敏有许多感慨。

事实确实如此,当前如火如荼的保障房建设不仅需要加大数量,更需要加大落实监管力度,在保障房立法时尤其要注意增加相关条款。

对此,刘雅琴委员强调,对不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和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经济学博士马红漫则特意提醒,“立法既然是法律规定就不同于行政指导意见,需要有法律制度的刚性规定,并要配合惩罚性的法制措施。”

相对来说,河北省《办法》已注意相关问责条款的完善,并特别细化了申请、准入、退出机制内容。尤其是办法的第62条、第63条分别针对申请时骗取及已骗取保障房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

正如韩立敏所说,“保障房工作要建设、质量、分配三头并进。如果说质量是底线,分配则是生命线,保障房的分配与后期管理是影响这项政策成败的关键因素。”

针对记者关于《办法》的处罚规定似乎不够严厉的提问,于文学进行了说明,《办法》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立法法》、《行政法》完成的,地方行政处罚受到一定的限制。《办法》只是作为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手段,否则容易形成公众与行政公权的对立。相对来说,这种原则是一种立法的进步,更体现出双方的平等。

他认为,许多骗购、骗保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只要严格按此执行,是完全可以追究对方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国内个别地方出现的一系列骗购、骗保行为,如果能够启用《刑法》第124条,将可以对全社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而在曲俊义看来,《办法》的颁布施行,能大大提升住房保障工作在政界、社会及老百姓心中的地位,梳理简化相关政策,强化保障房的公正、公开分配管理。

“试行一两年后,我们还可以申请通过人大讨论,将其上升为条例,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曲俊义说。(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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