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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6-0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湖北:地方立法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8月3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省人大正式颁布。这是连续三年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第三部行业地方性法规。

一部部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规正式通过并施行,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地方立法工作在改进中不断前行,不断探索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举措。

引领城镇转变发展方式

湖北属能源匮乏地区,对外依存度大,能源调入环境不佳,严重受制于计划、价格、运输等环节,随着经济发展,能源需求将进一步迫切。如何解决这一能源问题?地源热泵成为了其缓解能源压力的重要力量,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引领城镇转变发展方式。

湖北省号称“千湖之省”,江河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地下水源、岩土蓄热体的温度一年四季相对稳定,基本保持在15℃~20℃,冬季比环境空气温度高,夏季比环境空气温度低,是很好的空调冷热源,比较适宜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2000年以来,湖北省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得到稳步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进全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节能减排,2009年3月湖北省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于2009年6月1日实施。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指出:“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用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该项目的回灌技术方案应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其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实行同类电价。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包工头”、讨薪、“楼倒倒”、“楼脆脆”……这些热门词从各个侧面折射出建筑市场管理的乱象。

在建筑领域常存在三重关系,通常建设方(开发商)把工程交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是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总承包商按照正常程序应把劳务作业承包给劳务公司。层层转包和劳务分包,构成了一个比较突出的欠薪隐患。

关于劳务建筑转包、分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2010年,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大出台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指出,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转包行为,包括施工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组织管理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当前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承包人的等。

同时,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必须同时提供业主工程等额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严禁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而包工头从其性质而言,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国家也不承认包工头的主体地位。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等活动,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和服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发布,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条例明确,发挥行业组织在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该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将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城乡统筹上升立法层面

开发区过多过滥、“种房子”现象屡禁不止等等,造成土地资源、国家资金的大量浪费。为大力推进城乡统筹,真正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强化管理责任,2011年8月湖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大对“种房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同时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还特别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作出限制,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只能在总体规划需要、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减灾等重点项目需要、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等四种情形下才能进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为保障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民主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务员、法学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城乡规划实行批前批后公示制度,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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