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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01,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广西城镇水价管理有章可循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水价的分类与构成、制订、申报与审批、执行与监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3级阶梯式计量水价:每人每月生活用水量小于7立方米(含每人7立方米)的居民为第一级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价收取水费;每人每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且小于10立方米(含每人10立方米)的居民为第二级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每人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的居民为第三级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两倍收取水费。

    《管理办法》还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的可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的价外费用,其应缴纳的税费,应在该项代收费用中抵扣,不得计入供水价格。

    按照规定,自治区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的非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镇可实行季节性水价,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应超过基本水价的20%。具体上浮幅度在审定供水价格时一并确定。

    在供水服务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城镇供水应实行水表出户、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原有住房,各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镇用户水表“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逐步完成用户水表总表改造,为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创造条件。改造费用通过理顺城镇供水价格、供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来进行筹措,筹措比例原则上为1∶1∶1。具体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新建住宅必须装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量水表以后(不含水表)至住宅内部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符合由供水企业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可以实行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其水表“一户一表”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或开发商承担。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和改造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管理办法》还规定,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并按《供用水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按规定收取水费,并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户的用水水量及水费情况;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法》的规定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此外,《管理办法》指出,为理顺供水价格结构,逐步将现行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原各地执行的5类用水价格将在水价调整时逐步理顺。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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