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设垃圾站 最高罚20万
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修订并通过的新《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人大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
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近年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应对此类突发性事件,分别增加了相关内容。”针对备用水源,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万国表示。
对此,省环保厅副厅长杨雪鸿接受天府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写入条例,是用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备用水源跟饮用水水源保护同等重要地位。
杨雪鸿说,目前除遂宁等地外,建有备用水源的市州并不多。他强调,条例出台以后,将强制性推进各地方尤其是城市建备用水源。
“修订后的《条例》对处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在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额度上限的前提下,酌情提高了部分条款处罚额度的下限。”田万国表示。
新《条例》规定:在地表水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若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除责令停止、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外,还要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点读>>>
新《条例》还围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新增了很多禁止措施。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
背景资料>>>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1997年修订实施。201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并最终以高票表决通过。
(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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