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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26,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济南鼓励停车场“上天入地”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出台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尤其是利用地下、楼顶等空间进行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配建商业面积、设置广告位、优化经营环境等方面。据了解,该规定将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调查,截至去年8月底,济南市区范围内机动车的保有量约55万辆,每年还将以15%的比例递增,而现有停车泊位数只有约30万个,按国际通行标准1:1.3的比例计算,缺口有近48万个,停车难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但公共停车场建设不仅需要投入巨大资金,而且仅靠停车收费难以达到社会平均利润率,济南出台该规定,目的在于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特供”:社会资金投建,可按其他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社会停车场用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街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如果是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其他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来供应土地。

    鼓励“自建”:小区条件允许,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即可开建

    新建小区、旧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在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停车现状、业主需求等方面情况各异,难以制订涵盖和适用所有情况的规定。因此,规定提出:“单位或个人在住宅小区条件允许并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停车场。”

    鼓励“入地”:在保泉评估的基础上,可向地下要空间

    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结合人防工程、园林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为避免破坏泉脉,规定提出:“在保泉评估的基础上,可利用地下空间建公共停车场,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地下)。”其中,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可按人防工程立项。利用市政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需征得市政公用部门同意。结合新建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可采取“停车+商业+绿地”、“停车+商业+公园”等模式建设。

    鼓励“上天”:具备条件的,可用楼顶加建等形式建停车场

    鼓励利用自有用地改建、楼顶加建等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已建建筑,在安全、消防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供本集体组织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鼓励“兼职”: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

    规定提出,2012年~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但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同时,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广告位。

    税收优惠:免收“三费”,有纳税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2012年~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纳税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报省级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对利用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另外,公共停车场将逐步实行按区域类别进行差别收费。

    为避免将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规定提出,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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