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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9-11,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无障碍事业迎来发展新局面

我国第一部无障碍管理的专项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引领我国无障碍事业走入全新的发展局面,向自主、平等、关爱的社会状态迈进,实现“让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交流不便者在家中享受平安、幸福、便利,在社区享受阳光、绿地、空气,在社会活动中享受就业、医疗、休闲、文化、健身、体育等人类文明成果”的目标。具体来说,该《条例》实施后,我国无障碍事业将实现6个方面的转变。

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

受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及认识水平的制约,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我国的无障碍建设以硬件建设——坡道、盲道、垂直电梯、扶手、低位电话等无障碍设施建设为主,软件建设——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则相对薄弱。听力、视力残疾群体在出行、求助、应试、求学、就业及日常沟通交流中障碍频多。例如,出行时,不能便捷、及时地了解车船信息;遇难遇险时,无法像健全人一样便捷地使用110、119、120、122等应急电话报险、求助、求医;学习、娱乐时,不能像健全人一样自如获取知识、收获愉悦……

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条例》将无障碍信息交流提高到与无障碍设施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总计9条的内容对信息无障碍建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从“单一建设”向“系统建设”转变。

以往,各地的无障碍建设多处在散点建设阶段。比如:修路时会铺盲道、建缘石坡道,建房时会设垂直电梯、轮椅坡道,但市政道路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公交体系之间、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之间的衔接存在很多问题,使得无障碍设施难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使得残疾人不敢、亦无法正常走出家门,自信、坦然地参与社会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由此,我们可以期盼一个真正便捷、安全、系统化的可以放心使用的出行无碍时代的到来。从“提倡建”向“必须建”、“提倡改”向“必须改”转变。

在没有国家层面法规规范与调节的时代,无障碍建设依靠宣传引导和标准约束,大体处于倡导状态。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同省内各城市之间,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相去甚远。《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自此,无障碍环境建设变成法规的明确要求和政府必须担当的职责。如《条例》在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分别对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配置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保障基本需求”向“保障深度权益”转变。

在以设施无障碍建设为主的阶段,我们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可供居家、出行的最基本便利,但对精神生活、文化享受、升学就业等关乎身心健康、人生发展的深度权益无能为力。《条例》的出台,将使这种情况逐渐改观。《条例》中专设了“无障碍信息交流”一章,用以保障视力、听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人类文明成果,强调信息获取渠道畅通,大事知情、办事无阻、交流无碍。如:电视台配备字幕;公共图书馆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同时,《条例》正视残疾人对电信时代的需求,对网站和电信运营商提出了明确要求: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此外,为保证残疾人升学、就业的平等权利,《条例》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从“关注出行”向“关注服务”转变。

家庭和居住区是社区居民的家园,小区环境是否安全、便利、可达,关系到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在内的全体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条例》对残疾人活动最集中的居家、社区无障碍做了明确规定,以期在居家、社区等基本生存环境与社会环境间搭起顺畅的桥梁,为残疾人行使4项基本权利提供便利。

政治权利:为残联人提供盲文选票,保障其顺利参加选举;居家生存权:为贫困家庭提供补助,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被救助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被服务权: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要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从“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起步较晚,以往地方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囿于没有上位法限制,大多为倡导性条款。对当建未建、当改未改的行为,既没有设定责任主体、处罚主体,更没有设定处罚措施,因此,无障碍设施常因出现被占、被损、被封闭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设定的3项责任可以有效改变这种状况。

首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筑等工程时,若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其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该《条例》的实施是推进我国无障碍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契机。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不是万能或惟一的工具。因为法律仅仅是对政府和公众行为规范的最低要求。我们在依法行政、尽职履责的同时,还需继续加强宣传,一方面,竭力营造关心、关爱、扶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呼吁树立起真正以人为本的通用设计理念。各级政府应当以责任为先、以《条例》为准;建筑师、规划师应当以标准为规、以人本化理念为矩,各自担当起应尽的职责。笔者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充满人文关怀的和谐、宜居社会,一定会早日到来。(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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