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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3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8月中旬开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开始施行。某些拒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将依照有关法规确定具体罚款额度。对于职工超过300人或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的,最高可罚5万元。

    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春市在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对拒不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单位的职工人数,二是单位设立的年限。

    自由裁量,一般遵循的标准有:单位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2年以下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单位职工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单位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非法定裁量因素而加重对单位的处罚。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且不予改正的单位,需加重处罚,经集体讨论可突破处罚上限(已罚款5万元的除外),加重处罚原因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中作具体表述。(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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