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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0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征收房产税需综合考虑合理设计

房产税之所以老是“雷声大,雨点小”,其核心症结在于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没有进行综合考虑和合乎情理的设计。差别化征收,分层次进行,多举措并举方可解决实际难题。

近段时间,密集释放的政策信号显示房产税试点扩围已箭在弦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10月25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不久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在“调控手段,从长期发展来讲,还需逐步完善,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和法制手段。”呼声越来越多的同时,笔者认为将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奖惩并重,赏罚分明,在重点抑制投机的同时消化存量,减少闲置,对促进整个市场进入良性运作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常而言,通过增税,可以在总量上产生紧缩效应,在结构上进行克制性调节;通过减税,可以在总量上产生扩张性效应,在结构上则表现为鼓励性调节。此外,税收还具备示范和引导效应,引导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和消费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与税收就好比风筝与线。风筝越大、飞得越高,就需要越长越牢固的线来确保风筝在高飞的同时不至于失控。我们清楚地看到,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都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税收体系。税收虽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行为,但政府却不直接干预其过程,而是让市场去进行自我调节。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税收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尤其是针对房地产业的税收体系,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未曾做过系统性设计与研究,这同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速度相比,显得较为滞缓。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尽早建立起成熟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与此同时,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有必要进行综合考虑,合理设计。在调节市场供需,加强金融与法律管控的同时,笔者认为应该逐步研究制定出分步实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制度其实并非只有房产税,就两大主要税种而言,应以流转税为主,房产税为辅。

另外,在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设计中还需要综合考量契税、遗产税等税种与房产税之间的关系。这样以来,通过多税并举,差别征收,多向结合,才能有效疏导积压和空置的房源,促使其合理流动,调节失衡的市场供求关系。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那些通过巨额交易牟取暴利的,可通过流转税和契税进行惩罚性征税。征收流转税可实行累进制,即易手时间越短,税率越高。比如在第1年既买又卖房子的可征50%到70%的增值税,然后逐渐递减,每增加1年就少一些税收。流转税主要针对房屋出售方,而契税则主要针对房屋承受方。

其次,房产税的征收还应注意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避免双重征税,坚持依法征管。房产税目前还未通过立法,在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之前,房产税若进行普征将“无法可依”,很多问题与矛盾或有失依据。房产税究其本质而言属于财产性税收,但房产只有70年产权,换言之人们手中的房产之下的地产并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是70年的使用权。而且,70年的土地出让金也已经一次交付过,再征收房产税则属于双重征税。因此,房产税的征收更需要“有法可依”,进行依法征管,否则房产税征得“名不正言不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将问题重重。

二是低起点进入,逐步加码。此前,湖南湖北房产税征收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尤其是其中按评估现值作为征收标准,立即引起市场强烈反响。当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老百姓对房产税的认识也颇有偏差,每当涉及房产税,几乎所有普通民众都认为这一税种是普遍开征的“人头税”,个个恐慌不已,担心房产税将会成为自己的一大负担。因此,房产税征收的消息每每抛出总会引起大的反应。所以,房产税必须避开难点,选准切入点,征收伊始,力度不宜过大,宜低点进入,将大多数人释放于房产税征收范围之外,待房产税逐渐被民众了解、认识后再逐步加码。

三是保护基本居住需求,适度释放投资需求,坚决遏制炒作投机需求。笔者认为,对于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如人均60平方米,或更高一些(含一些的投资性面积)需求不应征收房产税;对于可以用于出租房的二套、三套房,可适当免征或低点征收;对于四套房,应适度加码;而对于四套房以上的严重投机行为,就必须征收重税予以惩罚。(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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