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6日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确保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理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动态巡查和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保障性住房的各类违规使用行为。
第四条 下列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应当依照本程序进行处理:
(一)擅自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五)在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或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按照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案件的来源:
(一)受理举报;
(二)定期和非定期的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
(三)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报告;
(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举报。局公开电话、局长信箱、信访部门等机构受理的住房保障违规行为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公管中心正式受理。
第八条 经市公管中心决定不予受理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他情况由市公管中心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受理后,市公管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违规行为,承担该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条 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拟作出相应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于调查属实的,市公管中心按照本程序予以相应处理。对于调查不属实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公开调查结果;其他情况由市公管中心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出具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将该通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
(四)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告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五)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
(六)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规使用者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在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告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三)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
(四)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规使用者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闲置、改变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出具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将该通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和购房合同的约定,根据购房时间分别予以处理: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购房满5年的,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或要求违规使用者完善产权;
(五)违规使用者拒不接受处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在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5年擅自将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出具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将该通知书送达至违规购房者;
(二)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限价商品住房的出卖人;
(四)限价商品住房的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
(五)违规购房者拒不接受处理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告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三)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
(四)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规使用者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告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
(三)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二)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三)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但在搬迁期满后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市其他区(市)县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参照本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按本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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