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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0-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规范主体行为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利用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进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一种竞争交易制度。该项制度自实施以来,在推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业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但随着招标投标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走过场”评标等违法行为,在一些领域和地区大量存在,如不及时规范会直接影响建筑业的繁荣发展,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对故意违法行为惩戒,对过失行为则警示教育,这是法律规定的,但实践中,很难区分这两种行为,因为“故意”和“过失”是当事人内心活动,外人无法明了,只能以外在“行为事实”判断,这也是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局限所在。本文拟就招标采购实践和市场调研结果,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成因,从当事人自律、加强行政监督“他律”两个方面提出解决当事人违法行为建议,以期规范建筑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建筑业良性发展。

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成因分析

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投标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居“进行招标”主导地位,所以,解决招标人虚假招标问题是解决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个核心问题。招标人虚假招标的原因是“人情”和“索贿”;实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直接与内定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规避招标,或是采用招标投标“形式”确定内定投标人中标。这里“内定中标人”的情况包括招标人组织、主要领导人、工作人员内定中标人等情形,手段是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是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内定中标人倾斜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或是在评标过程中由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非法干预评标结果,以及不依法确定中标结果等。招标人实现内定中标人中标,有的是自己操刀,但更多的,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有的甚至作为其选择代理机构的前提条件。这当中,一些代理机构也从中看到了“商机”,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出谋划策,提供投标咨询并从中获得非法收益。

招标人虚假招标

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都是虚假投标,都不是招投标制度要求的“竞争”而属于“不正当”或是“欺诈”范畴。只要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市场主体从业信息公开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就可以得到有效治理,而投标人串通投标原因是基于“所有项目招标人都内定中标人”,以及中国是“人情社会”,不串通、不向招标人“意思意思”不可能中标的市场环境假设,实质是招标人内定中标人,或是投标人之间内定了中标人,手段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是投标人之间缔结了利益共同体,私下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实质性文件,采取一致行动排挤他人中标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所以,串通投标人分为串通牵头人和串通参与人两类,其目的是获得期望收益,这种收益主要表现为牵头人中标,对参与人经济补偿或提供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客观公正地评标

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获取评标劳务费外,并无其他法定收益。所以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客观公正地评审、比较投标文件,原因是其专业素质不够,或是其与招标人、投标人间存在私下交易,按其意图评标后可以获得额外收益或者其他好处,实质是借承担个人责任之机置法律赋予其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手段是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当事人自律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

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是人,而“诚信是做人的根本”,丧失这个根本,不单是招标投标活动,人类所有活动都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论是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还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地评标,都不是不知法,而是当事人图“一时之利”故意违法。法律的滞后性使“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可以成为现实,发现难,查处更难。所以,没有诚信、自律为基础,再好的交易规则也只是形式,其结果促使当事人,特别是竞争交易活动当事人“钻巧获利”。因此,诚信文化建设和当事人自我约束机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社会诚信文化,主要包括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构建社会全员参与的诚信文化;颁布社会信用评价方法,开展信用评价;颁布“守信获益、失信受惩”市场政策;社会诚信创优评选,树立各行业诚信标兵、模范;大力弘扬诚信做人先进事迹,营造诚信社会氛围。而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要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三方面同时努力,

招标人应提高对招标采购“择优”功用的认识,理解招标投标制度宗旨,同时也需要加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发挥党内纪律和行业自律监督作用,引导招标人自觉遵纪守法。此外,要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管理,严惩违法行为,必要时应予以取缔并尽快颁布机构、人员从业准则,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范约束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于投标人则要加强行政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市场氛围,另一方面还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改善评标择优方法,杜绝串通投标等虚假投标问题。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极其重要,建议对从业人员建立评估机制,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监督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保障

行政监督是采用国家强制力促使当事人“自律”的一种维护市场秩序的保障措施。那么,如何进行行政监督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呢?经调研发现,一些地区行政监督人员非法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且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用各种理由推诿、搁置不理或拖延处理,让参标各方私下和解了事,这种行为积少成多,违法“私了”成风,造成了“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市场“怪胎”。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从政的素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要改变行政监督方式,即变“形式”监督为“内容”监督,变“过程”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因为当事人私下违法交易行为,虽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发现,但到合同履约阶段,因“时过境迁”,则易于发现。

行政监督的关键在于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任何“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害于市场健康发展。为此,监察机关要对行政人员的监督行为进行监察,将其监督违法行为的结果列入对部门及其人员年度考核指标,并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涉及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为的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当事人自律是根本,依法监督是保障,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是途径,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使招标投标事业规范有序地发展而长盛不衰。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博士 毛林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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