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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8-07,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电子招投标有了规矩准绳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附件正式发布,为全面实施电子招投标提供了总体规划思路及技术、管理依据。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行电子招投标,对于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因此,近年来电子招投标在全国各地快速推开。但是,电子招投标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林立、地区间差距巨大,安全性、公正性、保密性不够,条块分割低水平重复建设,信息孤岛林立,数据难以共享,缺乏法律规章保障和责任体制等。在此背景下,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尽快统筹协调各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执行,明确电子招投标责任机制和管理框架,完善电子招投标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

作为我国电子招投标领域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办法》对系统架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公开、交易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办法》强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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