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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3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民革中央建议: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顶层设计

我国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立以来,对于支持城镇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政府关心普通民众、照顾弱势群体、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初衷,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住房公积金在缴纳和使用时难以覆盖真正的低收入劳动者,经济适用房往往因供不应求而产生权力寻租,廉租房排斥了“夹心层”、流动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地方政府因投入资金短缺而导致保障房建设积极性不高、建筑质量存在隐患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违背政府保障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的基本目标,也影响政府的公平公正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为此。在今年的“两会”上,民革中央建议,应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进行系统优化和合理调整:

首先,逐步简化和归并保障性住房类别,实物保障应以公租房为主。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种类多达7大类11个品种,不仅在进入、退出和分配方面加大了管理难度,客观上限制了公共财政投向最需要保障的低收入群体,而且造成价格的多轨制和分配不公,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应逐步停止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名义的住房建设,并将廉租房统一归并到公租房。政府财政资金只负责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实物住房只定向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其次,对中等收入家庭实行货币化补贴,维护市场良性运行。应建立个人收入监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对于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又没有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家庭,按照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的住房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给予不同数额的货币补贴,帮助他们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和承租住房,并对其领取的补贴资金和购买的住房进行监管。这种办法既可减轻政府负担,缩短供给过程,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寻租,防止腐败,又能避免房价“双轨制”对市场造成的伤害。

再其次,适当加大中央投资比例,适时开征物业税或住房保有税,为政府的住房保障投入提供资金支持。本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规划中央与地方在保障房建设中的投入比例,提高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的积极性;适时调整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于开发和交易环节、在保有环节税负偏轻的不合理结构,通过开征物业税或住房保有税等手段,在抑制投资性和投机性住房需求的同时,使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困境,通过健全的税收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用以支持保障房建设。

最后,积极推动住房保障立法。就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和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职能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进行明确规范,从法律的高度来指导和约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政府职能,减少行政直接干预,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将我国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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