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四川绿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97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通告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第70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对97家资质证书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或延续申请未审核通过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依法予以注销。
一、被注销资质的企业,在本通告下发10个工作日内,应将资质证书(正、副本)送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销毁。
二、被注销资质的企业,需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通告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从原资质等级申请。
(二)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超过6个月提出申请,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三)本通告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虽提出申请,但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过行政处罚的,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三、如企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企业名单.xls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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