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最少需缴存300万元备用金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实缴 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4月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资格、审批与登记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根据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当自工商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为杜绝一些“黑中介”违规操作,甚至恶意诈骗等情况,办法确立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准入制度,要求此类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厅批准,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我省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资质,办法要求,除符合一般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需提交证明具有以上资质的材料、申请报告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为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应对劳务人员在国外可能发生的风险,办法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备用金一旦使用,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足。 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逾期达不到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数:5349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