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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07,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通过核审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机构名单的通告

    根据(川建发[2006]84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人员进行了培训学习及能力考核确认。现将通过核审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机构,应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方可开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中所规定的相关鉴定业务。从事建设质量(事故)鉴定的人员,应持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能力证书》、且通过年度能力核审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对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程序进行核查和监管,杜绝无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机构、人员进入。跨地区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登记。    三、取得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独立、服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为准绳,使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依据充分,客观详实,判断准确。

    附件:通过核审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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